印章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2-12-12 查看 0次   字体:[] [] []

家蚕基因组生物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印章管理办法

印章是实验室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明确实验室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凭证和工具,为明确使用人与管理人员的责权,特制定如下章使用与管理办法。
1、 家蚕基因组生物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印章由实验室指定专人保管和监印。
2、印章保管必须安全可靠,加锁保存,不可私自委托他人代管。印章保管人因事离岗时,须由部门负责人指定人员暂时代管,以免贻误工作。
3、印章必须妥善保管,一般不得携章外出。若因工作需要,确需将印章带出使用的,由实验室主任批准,方可带出。印章外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印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印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4、凡以实验室的名义发文,按公文处理办法,经实验室主任或副主任审查合格后,方可用印。
5、凡以实验室的名义上报各种材料、报表、评审表以及签订各种合同、协议、出具公函、证明等,须实验室主任或副主任审核后,方可用印。
6、严禁在空白合同、协议、证明及介绍信上用印。因工作特殊确需用印时,须经实验室主任或副主任签字同意方可;待工作结束后,必须及时向公司签字用印的实验室主任或副主任汇报用印空白文件的使用情况,未使用的必须立即收回作废,已使用的合同协议类文件须报印章管理部门即办公室备案。
7、建立用印登记制度,详细登记用印时间、事由、批准人、用印人、监印人等。
8、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印章管理。印章保管人要坚持原则,认真负责,按规定办事。如违反规定用印,给实验室造成损失或带来不良影响,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9、印章如不慎遗失,保管人员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并上报有关部门备案。若印章损坏,保管人员应向相关主管领导申请更换。


收藏本页】【打印此页】【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