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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业转基因生物实验的研究、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的管理,从而保障人体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验室研究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实验室内从事转基因生物研究的直接及间接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实验室在学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小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重庆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实验室主任是转基因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常务副主任协助主任负责实验室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转基因安全责任采取分段负责制,即各单元负责人对实验室主任负责并签署责任书、各从事转基因工作的研究人员对单元负责人负责并签署责任书。
第五条  从事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各研究单元,应当成立由单元负责人牵头的转基因生物安全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应定期向实验室报告转基因研究与试验的内容及进展情况。
第六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按要求应当经过中间试验、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三个阶段。中间试验、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的规模、时间和范围,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  开展转基因实验研究应具备与实验研究安全等级相适应仪器设备和设施条件。为避免转基因材料的环境扩散和无意识流失,应当配备对繁殖材料的灭活设备,同时要安装防盗门和监控设备。
第八条  应设立转基因实验室门禁管理制度和转基因材料保管制度,非转基因实验室人员不得进入。严格执行转基因材料保管制度,避免转基因材料流失。
第九条  要建立完整的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档案,包括:
(1)转基因生物材料的登记记录;
(2)转基因生物试验各阶段的资料的记录、汇总;
(3)内部定期检查计划及检查结果的记录,对违规情况的处理及整改情况;
(4)内部进行定期的培训和考核。
第十条  各转基因试验单元应当明确规定安全控制措施以及预防事故的应急办法,做好安全监督记录。详细记录实验室人员进出和材料进出的时间、数量、流向、经手人,并建立档案备查。
第十一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在贮存、转移和销毁、灭活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必须具备专门的设备或场所,并由专人管理和记录。
第十二条  从事转基因生物研究的任何人,都要接受学校管理部门及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支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十三条 毕业研究生、访问学者等研究院人员离开实验室时,不得将实验资料、研究材料等带离实验室,同时,还应为实验室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十四条  转基因安全与责任人年度绩效考核挂钩。发生责任事故,教师不得评为优秀教师,学生不得参评学校及实验室的各项荣誉与奖励活动,给他人人身财产或公共财产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及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实验室负责解释,并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

资源昆虫高效养殖与利用全国重点实验室

转基因生物安全责任书

 
为贯彻《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以及重庆市、学校有关部门的规定,确保转基因生物安全,特签订本责任书。
一、各单元负责人为各单元转基因安全负责人。
二、职责任务:
1、负责本研究单元转基因安全管理、教育等相关工作。与本研究单元从事转基因研究的教师和学生签署转基因安全责任书。
2、经常性地组织所在研究单元的教师和学生学习《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重庆市、学校有关部门的规定。严格按照各项政策法规进行转基因研究。
3、在科研中,从事转基因研究的相关人员,要服从管理、注重他人和自己的人身安全。不得在未经许可的条件下进行转基因的有关研究。
 4、转基因研究工作中所涉及到转基因安全的问题应及时向实验室主任汇报,不得瞒报、漏报。
5、因转基因工作给他人、实验室或公共环境造成危害或损失的,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经济赔偿或法律责任。
三、其它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实验室和各单元负责人各执一份。责任书签字之日起生效。
 
实验室主任签字:               责任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