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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资源昆虫高效养殖与利用全国重点实验室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为保证实验室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顺利实施,促进科研项目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申请的项目内容应符合实验室总体的学术方向和发展目标;一般项目的研究内容和目标应为重点项目服务并成为其有效的补充和扩展。
2、对于比较集中的项目申请,应加强实验室内部的统一和协调;
3、对于重大和重点项目的申请,应充分考虑实验室的总体优势,鼓励各种技术的融合和集成。
4、所有项目批准后的申请书、任务书以及正式合同等有关材料必须交办公室备份归档。
5、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制订具体的实施计划和管理办法,组织研究人员并直接参加研究工作,确保合同任务的完成。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完成负直接责任。
6、项目应有明确的人员队伍,对于跨项目人员的工作安排,由实验室主任、研究单元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进行协调。对于项目组中研究生的工作,导师应就项目工作与学位论文的关系做出适当的安排,以保证该同学的学位论文顺利进行。
7、计划项目下达后,项目组必须按批准的科技计划任务(合同)书的要求开始研究工作。研究中要注意做好科研原始资料包括各项数据的收集、核对和整理,及时向重点实验室反馈研究过程中比较重要的信息及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8、研究计划实施过程中,涉及降低预定目标,减少研究内容或延长年限、改变项目承担人员等变动,项目负责人须提出书面报告,经重点实验室主任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学校科技处审批备案。
9、凡未经同意,不按时填报年度进展报告的项目、重点实验室有权暂缓其科研经费的使用,逾期不纠正、补报的,按中止计划实施办理。
10、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研究效益和研究质量低劣、不能胜任研究任务或难以取得研究结果的,或超过规定完成年限二年又无明显研究进展的,属自立项目或开放课题项目将撤消或中止,属其它来源的项目将建议有关主管部门予以撤消或中止。
11、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按学校有关规定和实验室管理规定执行。
12、承担的科研项目,如果含有保密内容,应按国家规定确定密级,在上报相关文件时,要特别加以注明,以免泄露;项目负责人应注意加强项目组成员的保密意识,不泄露有关成果的技术细节和技术秘诀。
13、 项目结束时必须完成项目的总结工作,包括成果的鉴定、报奖和专利的申请;对于具有重大应用前景的成果,应组织人力、物力资源进行后续成果的转移和应用。
14、项目结束后,用项目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为学校的固定资产,可转入新项目的研究,或交重点实验室使用。
15、凡未经批准,不按期结题的项目负责人,暂缓其科研经费的使用。对于不认真开展研究工作、未发表一篇论文或未取得研究结果,又不能及时作出说明和采取补救措施的项目负责人,两年内重点实验室不允许其申报新的科研项目。对项目完成质量优秀、成果突出的项目负责人,对其今后项目申报予以或建议优先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