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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委员会工作章程
发布时间:2012-12-12 查看 0次   字体:[] [] []

家蚕基因组生物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工作章程

 
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和《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及本实验室的具体状况,特制定家蚕基因组生物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工作章程。
第一条 家蚕基因组生物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指导科学研究方向,审议科学研究计划方案和评定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的机构。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知名同行科学家或有较高学术造诣的海内外优秀专家人士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10人。其中本校的学术委员不能超过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教育部聘任,副主任委员及委员由西南大学聘任。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5年,每次换届应更换至少三分之一的学术委员。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
(一)根据本实验室具体情况和当今学科发展的趋势,制定或调整实验室科研发展方向,以及审议实验室科研规划。
(二)审查和评估实验室研究人员的研究进展和科研成果,参与研究生的论文答辩并向有关部门推荐优秀人才和科研成果。
(三)听取和审议实验室主任的工作报告和实验室的年度报告。
(四)审定开放课题基金指南及管理办法和审批开放课题基金申请。
(五)审议并参加实验室的主要学术活动,特别是在本实验室举行的重大国际合作项目。
(六)监督实验室科研经费的使用,指导并组织各种形式的学风和学术道德教育,调查和评议实验室的学术失范行为。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和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每一年至少召开一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主任委员工作会议。
(二)每一位学术委员应通过各种方式与实验室保持紧密联系,每年至少参与一次评审开放课题基金的申请。
(三)实验室遇到学术方面的重大决策时,应报请学术委员会审议,征求其指导意见。
(四)实验室应为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提供方便,通过各种方式为每位委员了解实验室的工作创造条件。
(五)学术委员应积极参与学术委员会的各项活动,支持实验室工作。对各种原因不能经常性参加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发挥其正常作用的委员,可免去其学术委员会委员资格。
(六)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才能召开,除特殊原因,学术委员会委员有责任和义务参加学术委员会召开的各项会议。
(七)学术委员会遇事需要形成决议时,在发扬民主、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决议以超过学术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为有效。
(八)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的各项事情,凡应该保守秘密的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第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家蚕基因组生物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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