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数据及研究成果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2-12-12 查看 0次   字体:[] [] []

家蚕基因组生物学国家重点实验室科研数据及研究成果管理办法

 
实验室科研数据及成果的移交,是实验室科研成果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为了加强科技成果的保护工作,增强实验室研究与开发工作的继承性、深入性和系统性,避免研究开发过程中存在的重复性,保护研究人员在研究、开发及其它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智力劳动成果和所属单位的合法权益,实验室特制定本办法。
1、本办法所称的科研数据及研究成果是指研究人员在利用实验室名义或主要利用实验室的条件完成的职务劳动成果(包括实验数据资料、源程序、文档、软件、中间实验材料〈如表达并纯化的蛋白、制备的一抗抗体、构建的各种载体、纯化的代谢产物等〉、专利、品系、品种、细胞系等),其知识产权均属实验室所有。
2、“职务劳动成果”是指:在本职工作中所取得的智力劳动成果,即在执行科研计划课题或合同课题所取得的智力劳动成果;履行本职工作以外由本实验室交付的其它任务所取得的智力劳动成果;离休、退休、辞职或者调离的人员在离开实验室二年内完成的与在实验室时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任务有关的劳动成果。
3、研究人员对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研究成果应及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依法取得相关的知识产权。研究生在读期间所申请的专利为职务专利,指导教师是专利的第一申请人。
4、博士生、硕士生和毕业设计生在完成学位论文答辩之后,提交学位论文和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的所有原件,复印件、相应的参考文献以及电子文档,电子文档一律以光盘的形式提交,以供备案。
5、博士后研究人员和访问研究人员在完成研究工作之后,提交研究报告、发表的学术论文的所有原件,复印件、相应的参考文献和电子文档给实验室。
6、来实验室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究人员,在学习或工作期间完成的职务劳动成果,其知识产权归实验室所有,他们离开实验室前,须将从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验设备、产品等交回。有责任共同保护知识产权,并不得擅自复制、发表、泄露、使用、许可或转让。
7、毕业、辞职或调离本实验室后的研究人员利用属于本实验室职务成果产生的成果也应以本实验室署名。离开实验室后的研究人员若需继续使用本实验室的实验材料的,应与本实验室签订有关的书面协议后方可提供。因工作之便私自拿走本室有关材料者,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8、离退休、辞职或调离的人员在离开实验室前,必须将从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验设备、产品等交回。
9、实验室出国人员,包括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公派留学生等不得把实验室的职务成果私自携带出国、发表、泄露、使用、许可或转让。在国外完成的发明创造或其他劳动成果,除与接收单位有协议外,专利权或其他劳动成果权应归实验室持有或双方共有。
10、对违反本办法者,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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